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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11月開徵,地方稅務局提醒特別稅率或減免9/22前申請
新聞摘要
  • 地價稅11月開徵,地方稅務局提醒特別稅率或減免9/22前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請於2017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必須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或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土地,以及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其他符合減免規定的各類土地條件,即可申請以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方面,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其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本人或前開親屬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按2‰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關於特定事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所列舉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填妥申請書,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劃使用證明文件,可申請按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騎樓走廊地,以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用地暨其他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減免標準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填妥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例如道路土地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分割確定面積後地籍圖影本)申請減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應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